贵局:
您好!
本人1970年参加工作,1999年病退,现工龄计算为29年。
其中,1970年-1982年,本人在天津制鞋厂工作,从事岗位为制鞋操作工;1982年-1999年,本人在天津市日用五金电器厂工作,岗位为统计员。
本人在天津制鞋厂工作期间,从事的制鞋操作工工作是有毒作业(本人的其他同事已经被确定为从事有毒作业)但本人由于后来工作调动,在天津制鞋厂的12年工龄一直未被算作有毒作业工龄。
我想问问贵局,我这样的情况,能否被重新核实为有毒作业工龄?能否得到一定补偿?应找哪个部门办理?应按什么程序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