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企业退休的高级工程師,1991年获得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按着:津政发[1984]49号文规定,应增加退休费比例5%,但人保局12333人员説:該文件只适用于事业单位退休的,企业退休不执行,因該文件是市政府转友人事局的文件,这种说法让人难理觧,即然該文件只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局下文即可,何必由市政府转发到你人保局呢?話又説回来了,今年養老金上调向高工倾斜,你们要复查高工证、及高工審批文,这可都是人事局批的,你们怎么能承认呢?你们不能对你们有利就执行,无利就不执行,应考滤我们的尊严!希望你们给岀正确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尽快将您的问题转给相关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2日
您好!已请相关部门同志就相关政策答复了来信人。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