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1979年参加工作,1992年辞职回家。1998年又参加工作并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请问1979——1992年间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吗?1992——1998年间可以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吗?怎么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1992年底前因辞职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算作视同缴费。对于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满65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补缴。1992——1998我市还没有实行医疗保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