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乘坐蓟县至北京的长途汽车(往返),都要被驾驶员收取5元行李费。试问为何购票时没有说明票价里是否含有行李费,到汽车上驾驶员要收取行李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尊敬的菅强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物价局与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4号)规定,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旅客车型基准运价的2倍计算。按照规定,行包费不包含在票价当中,应在票价之外另行收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