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是空港经济区某小区业主,开发商于2011年6月份告知交房,交房时未见到天津市《建房【2009】91号“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0】41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空港经济区执行空港建设局文件《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关于我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情况的说明”,该文件中称“对2007年11月15日之前签订的住宅项目土地合同不发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在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通知书》后即已达到准许交付使用的条件,并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空港建设局文件《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文件发布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天津市《建房【2009】91号“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09年2月12日,明确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0】41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明确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存在以下疑问,请明确答复,谢谢!
问题:1、空港建设局文件《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适用时限?2、2011年1月1日起,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住宅商品房在交房的时候是否应提供“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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