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长辈的老母亲于2011年12月去世,其生前在和平区哈尔滨道小学任教,1978年2月退休,退休工资当时由学校发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其不知情情况下,关系由学校转到河西区柳林街,隶属于民政局管理,工资由街道发放。
其生前最后一月工资为2712元,去世后街道同意补偿20月的工资,但每月补偿金额仅为799元,请问补偿金额的发放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有无正式出台的文件规定支持?请上级给予解答,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和平区政府为民服务网络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和平区教育局进行核查办理。针对您的问题,请您到老教师生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咨询,或者到河西区民政局详细咨询有关政策文件。如需进一步沟通,请拨打和平区教育局咨询电话:27123959。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和平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