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女性,01--04年只缴纳了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现特向您咨询:01-04年的医疗保险我可否在个人缴费窗口补交?若不能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的医疗保险缴纳年限就不足20年,实际缴纳19年,退休后我能否享受医疗待遇?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自2003年7月实施城镇个人医疗保险。退休前应缴未缴的保险费用可以进行补缴,退休时核定缴费年限女不满20年且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可以补齐年限,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