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和平区有个房子,是商业用途的,2006年办理了暂停供热手续,2011年去申请开通的时候,供热公司要求我补交供热补偿费,补交标准:2006-2009期间,每年按照50%补交供热补偿费;2010-2011期间,每年按照20%补交供热补偿费;我查阅了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只有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起按照20%交供热补偿费的规定。想咨询下2010年前如何交供热补偿费的。
另外补充一点,我之前已经拨打城建服务热线12319了3次,都没有得到一个肯定的答案;23284009、23285101两个电话打了好几天,没打通过。恳求正确答案,谢谢。
尊敬的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3月2日
尊敬的居民: 您好,经与天津市热电公司联系回复:该户地址为南海路7号,南海路7号原户主是建筑材料华北公司,该户于2003年停供,停供期间该户始终未交纳我公司热能损耗补偿费。本采暖季我处生产人员例行检查期间,发现该户房主已换,在未到我公司办理任何恢复供热手续、未签订供热合同的情况下,该户私接暖气。我处生产营业人员多次上门要求用户补办手续,用户慨不接受。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