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金茂广场3号楼业主,开发商在办理产权证时,要求业主必须交齐拖欠物业费和预交2012年物业费,才给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是2008年10月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时已预交了一年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一直没有服务到位。我家的防盗门存在开裂等问题。多次找物业和开发商一直得不到解决。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还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整个小区和楼内卫生脏乱差、电梯频繁出故障。2、楼内门禁系统一直没有修复。3、小区地下跑水频繁,维修后地面修复不到位,没有用原砖修复,坑洼不平,造成安全隐患。 4、天地烩一侧明沟向小区排放污水。5、小区绿化管理不到位,死苗后不及时更换和补植、草坪大面积斑秃和杂草丛生。院内垃圾处理区太乱、卫生太差、严重占用草坪。9、庭院灯灯罩破碎后一直没有修复,极可能造成安全隐患。10、楼内瓷砖脱落、玻璃破损、吊顶损坏、顶灯垂下一直没有修复。
以上等等现象迟迟得不到解决,开发商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没有履行的违约行为。
以上情况是我不认可全部补齐物业费的原因,我认为开发商利用拖欠物业费为由,不配合办理产权证是不合法的。物业费和产权证没有直接的联系,《合同》并没有要求必须交齐物业费才能办理产权证条款,按《合同》要求:初始登记完毕后,开发商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业主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