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11年购买西青区某限价房的期房,70.28平米,单价7218,按照当时的普通住房标准,超出西青区2011年的普通住房指导价6300元,所以属于非普通住房,政府指导下建设的限价房属于非普通住房本身就不是很合理,因此按政策按照3%的契税缴纳,根据政策,购买首套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按1%缴纳契税。
2012年2月1日,政府调整普通住房指导价,西青区由6300元调整到8820元,我于2011年10月购得住房属于了普通住房,应该可以按照普通住房标准征税,但是我已经缴纳了契税,是否有退税政策?
另外,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我所购房屋属于期房,并未交房,要2014年才交房,所以所签的只是购房合同,房屋的所以权并未发生转移,而还是在开发商拥有所有权,不应该以购房合同签订当日作为契税应缴日,而应该以交房或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日。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契税按照1%收也应当,希望政府给出解释,或者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