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市民政局领导,您好:
本人打算申请本市限价房,本人所在企业每年为职工按比例缴纳年金,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制度,是否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计算个人收入时,是否不应该将年金作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因为此年金同养老保险一样,必须等退休之后才能取出。请告知,十分感谢!
以下是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部分介绍:
http://www.tjsat.gov.cn/0100/010003/01000303/20111130142940343.html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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