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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邓*   提问时间: 2012-02-01 00:12
 标题:具体咨询-申请限价房时计算个人收入是否应该去除企业年金??
内容:

    市民政局领导,您好:

    本人打算申请本市限价房,本人所在企业每年为职工按比例缴纳年金,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制度,是否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计算个人收入时,是否不应该将年金作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因为此年金同养老保险一样,必须等退休之后才能取出。请告知,十分感谢!

    以下是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部分介绍:

    http://www.tjsat.gov.cn/0100/010003/01000303/20111130142940343.html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2-02-06 14:10   是否超时:否

邓颖同志: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邓颖同志:

         您好。根据《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家庭上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天津市民政局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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