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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河西区侨馨园小区居民,现在在按照《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综〔2011〕426号办理产权性质由非居住向居住变更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根据文件规定,侨馨园已经办理产权证的居民在办理变更时多交税费不予退还,我觉得明显不妥,理由如下:
侨馨园项目售楼处公示的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地证(津字070600000017号)注明的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依据《全国土地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于住宅用地的子类。这一点与文件中其他47个项目有明显的不同。
正是由于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地证,供水、供电、供气、暖气、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土房管局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致认可了房屋的民用住宅性质。房屋使用的水、电、煤气、暖气全部为民用,购房中我使用了公积金贷款。
基于上述特殊性,办理产权证前,全体居民对小区的居住性质深信不疑。我们小区居民在收到“非居住”性质的产权证后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具体说是小区居民和相关政府基础设施、银行部门都对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地证(津字070600000017号)和颁发的产权证非居住性质之间的自相矛盾感到不解,才有了我们强烈的维权举动。
我们小区现在已经办理产权证的居民没有一个是当初认可“非居住”性质才办理的。一部分是办理了产权证后才发现权益被侵害,才主动维权,一部分是担心问题长期解决不了,开发商跑掉了,连非居住的产权证都办不了才先办非居住产权证并进行维权的。
居民们原先都有个信仰,政府如果同意进行产权证变更,变更和新办的肯定会一视同仁。结果现在先办证的居民却要遭受上千元的税费损失,我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考虑侨馨园的特殊情况,在产权性质变更中退还税费。
二、在产权变更过程中,房管局又在文件要求外额外附加条件,要求非居住变更为居住性质的居民必须还清公积金贷款,否则不予办理。我们恳请市房管局取消相关规定,因为很多居民还不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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