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分所有共有权之权利行使
(一)权利行使之常态
区分所有共有权人自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至于行使权利的方式,应视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按份共有的法律结构而定①。
区分所有之共有权人在受一定限制的条件下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得干涉和限制。因区分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应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然存在,权利也不受影响,故法律没有必要不许各区分所有权人自由处分,此为强调个人主体之私法所当然,亦为按份共有的本质所在。
如屋顶、外墙的共有系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应有部分,对屋顶、外墙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此各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的权能,对于屋顶、外墙的全部,当然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这里需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区分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并非仅对屋顶、外墙应有部分比例计算的一部分有用益权,而是对于屋顶、外墙的全部有用益权,只是不得毁损或变更其性质。第二,区分所有权人除依屋顶、外墙的性质,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限度内,按其应有部分行使用益外,对其他使用屋顶、外墙的行为,必须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协议决定,而并非对屋顶、外墙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有任意的使用收益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屋顶、外墙的共有所有权,存在于屋顶、外墙全部之上,故对屋顶、外墙的整体处分必然会影响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无论对区分所有权人是否有利,均须得到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同意,区分所有权人未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处分的,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生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各国立法虽然均规定了以共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所占之应有部分来确定各区分所有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但对于算定“应有部分”的基准,各国立法却不尽相同②。法国依专有部分的相对价值者,其中享益部分的性质、表面积及位置则是专有部分相对价值的决定性因素③;美国主张以各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与整个财产价值比例决定应有部分④;日本现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十四条主张依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专有部分室内面积的大小比例确定;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十六条依专有所有权对全体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面积的大小予以决定;我国台湾地区将应有部分推定为均等的⑤。上述各法虽各有其理,但应有部分的确定,对于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定,实属意义重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应有部分的算定标准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上根据具体的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免占有多数应有部分的区分所有权人侵害少数区分所有权人的根本利益。如对于屋顶、外墙的使用、收益、管理、费用承担等非重大事项可采用美国说,但对屋顶、外墙整体为处分行为时,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应有部分推定为均等,且必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以多数决方法表决之。
(二)共有权权利单独移转之特约
按份共有的法律结构系由“应有部分,’(共同持份)和“共有物”组合而成。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第324页。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第145一146页。
所谓“享益部分的性质”,系指该享益部分的物质状态及物理构造;所谓“表面积”,乃价值算定之基础,包括基地面积、专有面积、实质面积;所谓“位置”,是指享益部分所能睐望到的视野、享益部分的明亮程度、日照及闲静状况等诸因素。参见陈华彬: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第145页。
Edward M. Roes, 0CQdamininan in California-the Verge‘an Em", Smtlsem Cal扣nia Law Aaaew, 36, 196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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