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据我所知卫生部在2011年 发出通知,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从7月1号开始,天津市可以开展试点,想问一下什么时候可以去卫生局咨询有关这方面的事宜呢,或者市卫生局什么时候出具关于此事的具体文件呢?
宋先生:
您好!您的邮件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的通知》(津卫医【2011】713号)的相关要求,请到所在区县卫生局申请办理。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