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房管局领导:你好!
关于公产房承租人变更我有几条建议:
1、目前,我市公产房过户按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和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这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说明不清,造成各职能部门对其解释说法不一。反到形成很多矛盾和纠纷。希望将两个文件合并,并出台权威的解释。
2、文件中没有很好的保护同一户籍下共同居住者的权益。过分强调了财产属性和继承关系。
3、虽然文件强调了财产属性,强调继承关系。但承租人却不能遗嘱处理。原承租人如果想以房养老或是有意确定继承人,应当予以承认。
李清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