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0年购买了南开区阳光晶典苑7号楼住房一套,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登记为“混合型公寓”,未标明“居住”或者“非居住”。该房屋预计2012年7月交房。
最近我阅读了《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请问我在办理房本时,是否可以申请并提交《承诺书》后,按“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而拿到“居住性公寓”的房本?
如果拿到“居住”的房本,就可以顺利落户并办理子女就近入学手续了吧.谢谢!
章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