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天津供电局在用户换电表后办理相关手续时,把用户原购电卡上的购电数、钱数改写为钱数。等于将用户以前购买的商品强行退回。
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使用这种非法手段有损政府形象,得不偿失。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2年1月9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现答复如下:
更换智能型电表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8月11日下发的津经信电力〔2010〕16号文件执行的,其中规定了原表内预购电量处理原则:换装智能型电表后,对原表内剩余电量按现行电价折算为电费,在第一次购电时充入智能型电表内作为预购电费,不做电费退费处理。电力公司作为企业,首先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办,请广大用户理解、支持,这只是更换智能表后新遇到的一次性过渡问题,剩余电费将通过今后的日常用电来使用消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