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负责同志:
按照电力部门的解释,更换智能电表后原电表内所存电量按现行电价折算成钱,存入智能电表内。他们说这是根据津经信电力[2010]16号文件执行。听起来貌似合理合法。但是其实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合理在于大家提前交钱,按约定买了电,存在表内,因为换表要折成钱,一旦电费涨价就不可能用这些钱再买那么多电了,让老百姓蒙受损失。不合法之处是,即使津经信电力[2010]16号文件这样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要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交易完成后的一种退货行为,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并不是电力部门说了算。我们是法制社会,请有关部门给予纠正,并有个说法。望回复电子邮件。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1年12月21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现答复如下:
更换智能型电表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8月11日下发的津经信电力〔2010〕16号文件执行的,其中规定了原表内预购电量处理原则:换装智能型电表后,对原表内剩余电量按现行电价折算为电费,在第一次购电时充入智能型电表内作为预购电费,不做电费退费处理。电力公司作为企业,首先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办。但是,居民更换智能表后要求退出部分电费问题,电力公司也在与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妥善的办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