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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1-12-16 13:57
 标题:《社会保险法》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界定?
内容:

    《社会保险法》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两次提到“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请问这个“个人”是什么人?是以企业名义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12-20 14: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是指以个人名义参加城职养老保险的个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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