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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笔迹鉴定“打架” 业内称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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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新网  作者:  2011-12-14 10:37:06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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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清远的黄国安被人告上了法庭,其生意伙伴梁世飞依据一份有他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要求他支付2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黄国安不承认自己签过这个名,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却认为这是他的签名;黄国安不服,自己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却出具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

  争持不下之际,第三方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复函认为,无法对鉴定结果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如此,黄国安该怎么办?

  伴随经济纠纷案件中“签名”真伪判断的频繁出场,各路司法鉴定机构也纷纷涌现,法院到底应该采信谁?谁又能给这些鉴定机构作“鉴定”呢?

  黄国安已被官司缠身两年,这让他不能安心做石材生意。2009年4月13日,他和蔡国富一同被以前的生意伙伴梁世飞告上了法庭。

  梁世飞起诉称,2007年2月10日,他与黄、蔡三人签订《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黄占34%的股份,蔡占33%的股份,梁占33%的股份。2008年1月12日,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梁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二人,转让价为250万元,转让款于2008年底前付清。但黄蔡二人只支付了股份转让款40万元,尾款一直未付。

  梁世飞还提供了有三人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申诉焦点

  协议书签名是真是假?

  黄国安辩解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属梁世飞伪造,他从未与其签订相关的协议。40万元也不是按约定付给梁世飞的钱,而是深圳市汉玉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

  案件的关键点就是这份有三人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属实。为此,2009年6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

  2009年7月27日,清城法院收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黄国安”、“蔡国富”的签名,与法院提交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黄国安说,他从来没有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上签过名,“黄国安”中的“国”与他本人的真实签名有明显差异。而且“蔡国富”的“蔡”字有明显重描的痕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科学性”,他随后提出重新鉴定。

  2009年9月14日,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黄国安和蔡国富打输了官司,要向梁世飞支付210万元及利息,法院对黄国安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

  黄国安不服此判决,提起了上诉,并自行找到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0年4月12日,该鉴定所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协议书右下乙方(签字)处的“黄国安”签名字迹与黄国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至此,两份相互“打架”的笔迹鉴定书先后出炉,该案更显得扑朔迷离。

  正方解释

  “签名不能一对一对比”

  为何同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上的笔迹鉴定,会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结论?为此,本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位于广州市滨江东路,近日本报记者专门来到该中心采访了出具鉴定报告的三位鉴定人:贾晓光、郭海萍和王迪。三人均为副教授,其中贾晓光为第一鉴定人。

  贾晓光说,从卷宗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当初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由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我接受的材料里有一份委托书,委托方就是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贾晓光说,正常情况下,从接件到鉴定完成出具报告是30个工作日。这份鉴定的难度属于中等偏复杂一点,但不属于特别疑难的案子。

  该中心受理案件后,第一鉴定人先进行对案件的审查和相关文件的检验鉴定,并形成检验结果和意见,随后移交给第二鉴定人,如此类推,再移交给第三鉴定人。“出具鉴定报告要求两个人以上共同鉴定,我们的意见一致,就形成小组意见,再形成鉴定报告。”

  贾晓光说,现在该案引起争议的是“黄国安”的签名,从肉眼看,感觉字体与样本有些区别,但结论还是认为属一人所签。“关键看怎么比,如果一个字一个字对比,肯定有差别。但不是说有差别就否定,符合点也要看。”

  “我们进行特征比较时,不能孤立地看,这三个字作为一个签名来讲,有一定的整体性。我们认为符合点数量多、价值高。而差异点的数量不是很多,而且有些差异是一个人的自然变化,而不是刻意的摹仿——由于姿势、心情、时间地点不同,签名也可能不同。如果签名完全重合,还能叠在一起,反而证明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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