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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6年2月份购买由天津市安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大港世纪花园开发的楼房108号楼3单元402室一套,当时按购房合同的 规定交的款,可后来办理完房产证,发现房产证比购房合同少了1.45平米,(购房合同是102.97平米,房产证是101.52平米)当时的购房价格是每平米3180元,因此房屋的差价为4611元,世纪花园的108号楼的业主都面临这个问题,我们曾多次和开发商协商,要求退还我们应得的房屋差价款,开发商以各种借口多次推诿。直到今年10月份,开发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我们出示了一张没有明细的单子,只标有每户退房屋差价多少元,可是我的房子按合同应该是退还4611元,可他们只肯退1868元,我们再追问原因,他们又说,由于我们入住两年一直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临时用电,所用的电费要在房款中扣除,可是我当时用临时供电只有720度,每度0.5元,计360元,就算减去电费,他们还应该支付4251元,就这部分差额,他们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只说让我自己去总公司调查,作为业主,面对开发公司是弱势群体,我们找不到总公司在哪,事情这么长时间了,这栋楼里居住的大部分又都是退休的老人,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早日让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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