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局领导:您好!
谢谢您的答复,但是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我和我爱人原是天津铁三中教师,均有30年以上教龄。2004年由企业办初中转制本应和大多数铁路中小学一样划归河北区教育局管理,但是由于特殊原因划归文化局所属的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转制协议中明确规定2004.7.1-2007.6.30三年过渡期教师退休享受义务教育学校待遇,天津市也已发文件确认。我们是2006年退休,退休时也享受100%退休金待遇。这种情况我爱人病故后抚恤金能否按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办理?我这样理解 退休金基数=基本退休费(岗位+职务)+基本退休费(岗位+职务)*10% 对吗?
恳请领导为我们解析答疑,谢谢。
顺颂冬安!
郑昌佑
附:(上次咨询的解答)正式国家义务制教育学校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基本退休费+历次增加的退休费)×20个月的基本退休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增加的10%算基本退休金;近期增加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退休教师增加的退休补贴不算增加的基本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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