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
管理办法》,我父亲能够提交该《办法》所列的六项材料。即: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但我们前往房管站办理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手续时,该单位还要求我们提供原承租人其他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同意过户的签字承诺。而我认为我父亲办理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已具备相关法律效力,该房管站要求提供的材料在《办法》中未有明文规定,应属行政违法。且我父亲的兄妹皆在外地或国外,房管站的无理要求给我们的行政申请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为此向贵局咨询:房管站要求我们提供的其他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及同意过户签字是否合法?相关法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证书》还要提供上述材料,难道贵局不承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吗?
迷惘之处,敬请赐教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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