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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西区永安道德恩里7号楼居民,我所居住商品房为贵委下属万业房地产公司2001年开发建设的。因楼外供水管道问题,全楼水压严重不足,已严重影响生活。日前,曾向贵委反映,贵委已责成自来水部门现场查看,当时的答复是:小区内管道应由小区自行维修,他们可以施工,但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支出。
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中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供水部门的前次答复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推诿、敷衍之嫌。我们楼所住业主大部分为各委办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有相当的了解,且水、电为生活必需,凑合不得。请贵委敦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落实,以解我们生活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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