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天津市郊县人)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现在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如何申请市卫生部门做事故鉴定?
李强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如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辖市的区、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局
20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