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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网*   提问时间: 2011-11-20 20:25
 标题:静湖东区小区内多家门脸开始营业没人管
内容:

    静湖东区内许多家利用车库、地下室做经营活动,有换水的、中介、理发的、小铺等,我们花高价买的门脸房就是用来做生意,这样一来不仅抢了我们的生意还扰乱了社区环境,希望相关部门管一管,另外563终点站旁报刊亭东侧盖了一个卖小吃棚子,以前反映过还没人管。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1-11-27 08: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静湖东区业主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房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房管局回复如下:

一方面业主反映静湖东区许多家利用车库、地下室做经营活动,物业发现后,现正在积极与派出所、城管大队联系,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止营业。

另一方面业主反映静湖东区许多家利用车库、地下室做经营活动问题,改变了房屋原有的使用性质,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有关条款规定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三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管理规约》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法律、法规外,应当经由厉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2、《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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