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杨**   提问时间: 2011-11-14 10:38
 标题:供暖设施违规维修 受损一年不理不采
内容:

    2010年12月,蓟县华奥供热公司在维修时代花园1号楼4单元六楼供热主管道时,因违规操作(维修前应先关闭楼外主管道),致使排气阀被水压顶飞,热水喷涌如注、肆意横流,造成我房墙体、壁纸、鞋柜及用品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负责人迟迟不肯露面。后派人查看了现场,表示过两天来维修、赔偿,然而,一年过去了,至今仍不理不采。

    日前,该公司以我不交2010-2011年度取暖费为由,未经与本人协商,又私自切断我主户供热管道。

    事情经过,一眼明晰。恳请有关领导百忙中予以关注解决,并督促该公司认真做好2011-2012年度供热工作(上季供暖过程中,该公司因各类原由停暖6次,累计停暖时间120小时以上,室温达到18度的时间不足20天),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为盼!

回复部门:蓟州区   回复时间:2011-11-21 08: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我们将以二次答复的的形式及时予以答复。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11.21


尊敬的杨建利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天津市政务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县房管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您可依据此规定,与供热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

         供热费用问题与赔偿问题并无直接联系。您应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全额缴纳采暖费用,超过1个月后,供热站有权采取停热措施。建议您尽量与供热站协商解决此事。我们也将责成县房管局积极督促供热企业,全力保障小区的供热质量。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11.21

     热点推荐
创意涂鸦 助力创文
公交603路新增10余个站点
南开危改广场重新开放
记者追踪
·《百姓问政》:智能回收变废为宝 加装电梯破解难题
·“创意装修”选错了地方
·重症胰腺癌患者需两个月到院一次
·两公里回家路 为何如此难行
·精装房入住就漏水 三年修了约40次
网民反馈
·网民:感谢各级领导,解决百姓生活难题!
·网民:感谢区政府和属地综合执法大队为百姓办的实事
·网民:职称问题圆满解决 感谢蓟州区委
·网民:感谢河东区政府和属地派出所为百姓办实事
民生词典
电子年检标
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征信异议申请
地铁老年优惠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
个人信用报告
人才落户新政
因私赴台
[点击查看更多]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全部
全部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