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我们将以二次答复的的形式及时予以答复。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11.21
尊敬的杨建利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天津市政务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县房管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您可依据此规定,与供热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
供热费用问题与赔偿问题并无直接联系。您应按照供热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全额缴纳采暖费用,超过1个月后,供热站有权采取停热措施。建议您尽量与供热站协商解决此事。我们也将责成县房管局积极督促供热企业,全力保障小区的供热质量。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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