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在编号为0162810855的留言中,咨询出租车主管部门“燃气型出租车是否能够收取1元的出租车附加费”,其答复“根据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出租汽车每趟业务增收1元燃油附加费。未规定所使用的燃料”。
请贵部明确上述文件是否适用于燃烧天然气型的出租车?
谢谢,祝您工作顺利。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1年11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我局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提出的问题建议咨询市发改委。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