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夏季,一场大雨给天津市武清区北岸尚城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业主多次找到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说,爱去哪告去哪告就是不赔,我们还有几个月到期了,回市内了,爱找谁找谁。此次雨水把我们的地下室淹了造成的损失请问有关部门领导,我们的损失找谁呀??、
尊敬的邓振辉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房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房管局回复如下:
业主反映夏季地下室被淹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气、给排水管道,为2年,经调查您所居住的23号楼为2009年10月交房,在开发商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物业已经积极向开发商反映了您的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