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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海*   提问时间: 2011-10-26 11:33
 标题:请区政府办予以帮助解答
内容:

    我是第一批大学生公益岗位人员,目前协议期早已结束,但我被所在单位留用,所以一直工作至今,工资待遇也维持不变。国庆节前通知我到和平区劳动局认定就业困难大学生,但是对后续的情况一直不明确,所以有几个问题咨询:

    有的区县留用人员后,说这是公益岗的延续,同样不存在签合同的问题。请问:1.和平区后续是否签合同?2.期限多长?3.工资待遇怎么算?4.是否就这样一直延续下去?

    请区政府办给予明确的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和平区   回复时间:2011-10-26 15: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和平区政府为民服务网络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人力社保局进行核查办理。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和平区后续与留用人员签合同;2、期限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

作性质拟定;3、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规定;4、无文件规定一直延续,具体按照各单位签订合同期限而定。 希望您一如既

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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