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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1-10-21 12:32
 标题:工伤鉴定下来之前的医药费谁负责?
内容:

    我是3月21受伤的,7月29日被鉴定成工伤,那么3月21到7月29这期间的医药费怎么算?!现在公司把我这段时间的医药费当医保来报,只报了1000来块钱的抢救费,剩下的8000多公司说考虑到我个人家里情况公司给我承担70%我个人承担30%这样合理吗?不合理的话应该找谁报销?最好能有依据及条例!拜托,拜托,急急急急急!!!(因为事情刚发生公司并没用给我报工伤还跟我说不是工伤不能报销,所以我害怕钱的问题没用敢住院所以一直在门诊看)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10-25 16: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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