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由于父母今年打算上姐姐家过冬,让我于今年9月30日之前给他们办暖气报停,在办理报停手续时,供热站要求我按今年的新规交20%的暖气损耗费,否则不予办理,没办法我只好按规定交费并办理了停止供暖手续。
但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父母今年冬天还得在津过冬,因此房子还需要继续供暖。
我想知道象这种情况重新办理暖气开通时我们所交的暖气损耗费是不是应该退还给我?
因为供暖快开始了,我很着急,请您于百忙之中能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谢谢
方捷市民:
您好!该问题可直接咨询市供热办,电话,2328400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