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原天津市宁河县冠达实业总公司一员工,在2010年1月1日因身体不适请假修养,请假期限到2010年4月23日结束,获得公司批准。 2010年4月 21日我身体已恢复,我联系公司准备上班时,公司领导告诉我,“公司已经停产,你必须继续提交请假申请并按休病假处理”。公司规定停产后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用,但是休病假人员不享受此待遇。事发后我找到公司领导积极争取生活费,可直至2011年8月31日一直没有给予解决。2011年8月31日公司通知我回单位开会,会议主要内容就是“ XXXXX公司已和县政府及宁河县工业经济委员会签订收购天津市宁河县冠达实业总公司合同,公司职工将与天津市宁河县冠达实业总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再与 XXXXX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新公司注册名称为天津市冠达实业有限公司。 我与天津市冠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后,因该公司尚未营业,公司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用,但是此生活费没有发放给我,经我到新公司咨询后结果为“你还在病假期间,不享受500元生活费”。此事我极其费解,我与天津市宁河县冠达实业总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已和天津市冠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为何不能享受最低500元生活费,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给予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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