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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1-10-10 12:44
 标题:天津市生育保险细则迟迟未能出台
内容:

    市长:

    您好,很高兴您在百忙之中处理我的建议,近几年来,天津市容市貌焕然一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硬件不断改善,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总有一些细的方面,软环境方面不能与其他国际大都市接轨,对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变。

    我的问题是国家已经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内容有了明文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对于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费用问题,社保中心的答复是只要天津市不出台细则,国家法律就在天津不适用,只能沿用老的规定,这完完全全与国家立法和改善民生的初衷相违背。另外,对于配偶在异地分娩问题,社保中心也存在复杂的审批流程和限制性条款,试想在社会日益进步、逐步开放的天津,仍然存在此类小农意识,这与天津国际化大都市形象相去甚远,希望我市尽快出台细则并解决异地分娩的限制条款问题。

    感谢您的时间,希望此类问题尽快解决,希望天津越来越美好。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10-14 15: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已将您的建议转给相关处室,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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