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我系天津市河西区科艺里小区居民,其房屋建筑类型目前为企业产,由于希望将产权变更为个人商品用住房,其间在前一年度多次与天津市河西区房管站联络,但在六月份的时候才得知,变更产权的工作已经予本年进行过,针对此事,我有以下几点的疑虑,并且希望得到解决:
1、房管局(站)在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下发过什么文件,以什么形式告知的居民,居民是否有追索前当事行使权力的义务?
2、针对变更事宜,是否还存在时间差的概念,即变更产权还需要有时效性,“过时不侯”的情况,而居民在不知情的时候下,相关部门作何解释?
3、在居民用户多次有变更要求的情况下,并且告知其单位工作人员后,有变更工作的时候是否能通知,但局(站)工作人员并未起到相关义务的条件下,是否能够继续办理?
针对上述事件,我提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事件,给予合理解释,并责成相关人员给予办理,并告知办理流程。
张鹏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0月1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