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长:
网上有新闻说,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公务员,将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周的复习时间,在公务员取得MPA学位证书后,可对其学习费用予以支持。我想问问是否属实,具体文件名称是什么?天津市是否有相关的公务员读在职研究生政策,报销制度。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1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人部发2004【60】号文有相关规定: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公务员,将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两周左右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在公务员取得MPA学位证书后,所在单位可对其学习费用予以支持。
天津市没有另发文规定,只是转发国家人事部的相关规定。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