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
我母亲是离休教师,因当年离休时没有工资改革,所以基本工资很低,经过多年的工资调整后,也加了许多补贴和护理费,月收入已涨了许多,其中:在1995年9月增加了一项“提高生活费20元”;在2008年1月增加了一项叫“提高标准1352元”,请问这两笔费应归属于什么项目?是否应归为增加的“基本工资”内容。请能给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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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1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因为问题很笼统,已联系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电话解答。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