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委领导:
我公司客户主要是中石油等大型国企,这些企业有自己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我公司与其签署的软件开发、勘探开发方案设计、地质研究、测井研究等项目均必须采用对方制式合同,中石油对这种技术类合同均称为技术服务,采用自制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与其物资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相区别。
这样格式合同到高新区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时,科技局答复因为合同封面上写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不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均不予认定。除非我们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与客户重新签署,才能认定。由于对方是大型国企,我们是民营小企业,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对方改变合同格式。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能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是不是只看合同格式,形式比内容更重要么?
尊敬的网友: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您提出的问题,就是合同封面的标题不能作为确定是否是技术服务合同的依据,我们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也没有这项规定。关于这一具体问题我们找到了天津市高新区有关技术合同认定人员,他们提出,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合同内容审理,但是当地税务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的证明有相关要求,希望您抓紧再与他们联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仍有问题不明白,可直接咨询我委成果市场处,电话27129588。
祝您工作愉快!
天津市科委
20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