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供热增加了一项新的收费,叫做热能损耗补偿费。关于其合理性我有以下问题:
第一,作为一项关乎每个市民生活的收费项目,仅以条例形式发布而没有进行听证会等对于是否应该征收及征收标准进行讨论,是否合理。
第二,热固然具有传导性,但是热传导并不是由用户造成的,而是依据房屋建筑材料的客观特性造成的,就像灯光或者空气会进入邻居家一样,这种客观现象是否应该由用户埋单?
第三,作为买卖双方,我不买你的产品也要付费,这是否有悖公平买卖原则?
第四,隔壁的热量进入我家,这并不是我需要的服务,我为什么要为我不需要的服务付费?
市民:
您好。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额度是依据市建交委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即按照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收取。
由于供热的特殊性、复杂性,单独的一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到相邻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暂停供热期间用热户应当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这在我国北方采暖地区部分城市已基本得到认同并开始实行。其主要理由是:热具有传导性,尽管对某一个用热户暂停了供热,但从供热系统整体情况看,这部分能耗并不会完全节省下来,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仍会消耗热能,相邻用热户的热量还会自然传导到该用户,同时整个供热系统的水、电、人工、折旧等其他费用也不会因少数用热户的减少而同比降低,这些费用一般要占到供热总成本的40%以上。因此,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该交纳一定的费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