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是天津市某重点高校的应聘教师,在阅读过由该校长签发的人才引进政策文件并觉得符合条件后,递交了个人简历,于2010年11月参加了由该校下属学院组织的试讲并获得通过。之后又经过了该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审核讨论,也获得了通过。随后,该校人事处检验了本人的各种资格证书,并进行了电子扫描。最终于2011年4月,该校与本人签订了录用协议书,并为本人开具了商调函。经过本人与原单位的交涉,原单位于2011年6月为本人开具了同意调出函,并委托本人把个人档案上交给天津的这所重点院校。
事态的发展让本人陷入了困境。本人于6月20日把档案上交给该高校后,该高校起先说本人的学历不符合天津市政策,需要学校跟市里协调。之后,又让本人主动降低入校待遇。现在对本人的答复是,学校前期工作有失误,本人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他们学校乐意赔偿本人的损失。
尊敬的教育主管领导,本人的问题是,除了按照该校所说的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外,本人能否要求该校履行协议,这种要求如果合理,能实现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