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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统**   提问时间: 2011-08-12 15:42
 标题:工资待遇问题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宁河县2007年招考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现我有如下问题。

    我们历年的工资待遇如下表:

    年月 2008年 3—12月 2009年 1—12月 2010年 1—6月 2010年 7—12月 2011年 1—6月 2011年7月-

    工资情况(元/月) 1000  1516  1801.75  1801.75  1974.2  1900 

    五险一金情况(元/月) 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 79.38 79.38 89.78 89.79 108.36 108.36

    个人缴纳 0 0 0 0 0 0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 252 252 285 285 344 344

    个人缴纳 100.8 100.8 114 114 137.6 137.6

    工伤保险 6.3 6.3 7.125 7.125 8.6 8.6

    失业保险 37.8 37.8 42.75 42.75 51.6 51.6

    生育保险 10 10 11.4 11.4 13.76 13.76

    公积金 (比例各15%) 200 200 200 202 202 348

    合计(元/月) 1686.28  2202.28  2551.84  2553.84  2840.12  2911.92

    备注 煤火费、防暑降温费无发放,

    大额医疗09、10、11年每年扣缴200元

    执行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每月3000元(含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

    注:09年补发了5000元,若按上面标准,欠下我们工资大约26000元.

    目前本人有据可查的,津政办发 〔2007〕99 号文件之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各区县对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根据《关于招聘街乡镇专职统计员的公告》之专职统计人员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报酬原则上参照本区县现有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待遇执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问题一:我们的工资显然没有足额发放,是否应该补齐?

    问题二:我们的工资标准和待遇到底应该怎样正确执行,是否参照了本县现有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待遇执行?, 08年标准3000元/月,但经过几次工资调整后,现在的标准还应该是这样吗?更何况现在物价疯涨。

    问题三: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应该给在岗职工发放煤火费和防暑降温费,是强制性的,怕丢了工作,怎么保障权利?

    问题四:县局的说法是宁河县管不了,就得市局,市政府发文,看有什么说法,今年年初说市局人事处向市政府写了报告,以求解决之道,但半年过去了,没有任何说法,

    群众事无大小,多谢领导百忙之中,抽空阅览.

    此致

    敬礼

    宁河统计员

    怕影响工作恕不能留联系方式,会在网上关注

回复部门:宁河区   回复时间:2011-08-22 12: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宁河县政府

2011年8月


网友你好:

    感谢来信,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2007年底所招录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身份为合同制,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分级负担。

    2、工资待遇从2008年3月至今,县统计局都是严格按照与各乡镇合同制统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并且查看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乡镇合同制统计人员以后的发展情况,目前仍按现规定执行,合同制身份和工资待遇不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宁河县统计局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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