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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从2009年9月份开始,每月20日为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发放日。补助的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城乡老年人。
我是北闸口镇吕坨子村村民,2009年,本人年满60周岁,按照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的要求体检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等相关材料递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告诉我等候消息,之后1年多未有回复,后来听说同村其他人的养老补助存折都发了,于是去村委会讯问后才得知,资料遗失需要重新提交,于是10年8月又重新准备了相关证件递交到村委会。
2010年,我们村拆迁,拆迁之后统一上保险,这部分(每月60元)钱就不再发了。按照本人年满60周岁到拆迁时应发放给本人2年,共计24个月的养老补贴,结果最后只发了4个月的,共计240元养老补贴,还差18个月的未发放,去村委会找,村委会说是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问题,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又说跟他们没关系而且态度非常恶略,说材料不是他们给弄丢的,找谁也不会给补的。总之是双方都不负责,也都不给解决。
活了大半辈子赶上政府给发养老补助的好事,结果却没有享受到。请相关部门领导给个说法,未发的钱到底给不给补?应该找谁给补?村委会和劳动保障中心的失误,损失却要老百姓承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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