汊沽港镇六道口村村民同志您好:
您咨询的关于村委会成员审计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券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具体事项及内容各区(县)民政局有相关规定,详细情况请咨询您所在区民政局。
感谢您对村委会工作的关注!
天津市民政局
201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