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2010年8月在北辰区景瑞阳光尚城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交了新商品房第一个采暖期的费用,今年(2011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入住,想办理冬季采暖期停气工作,只交20%热能损失费,可以吗?
尊敬的寒心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了解区供热部门,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其中《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回复用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有进一步诉求可与区房管局供热部门进行咨询。
北辰区政府
20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