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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苏**   提问时间: 2011-07-29 16:28
 标题:10年6月30日办理入住,11年为何不能停止供暖?
内容:

    本人于2010年6月30日办理了滨海新区汉沽的一个小区的入住手续。今年想办理停止供暖服务,但是被告知不能停止供暖,并且要求入住2年后才可以办理停止供暖服务。

    可当初办理入住的时候,是被告知一年后就可以办理停止供暖。

    请相关部门帮助解释一下相关政策或者相关文件吗。

    还有,关于停止供暖的20%的费用,是依照什么文件收取的?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08-05 17:37   是否超时:否

苏先生:
 
    您好。停止供热问题请电话咨询市供热办,电话:23284009.

    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额度是依据市建交委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即按照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收取。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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