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6月30日办理了滨海新区汉沽的一个小区的入住手续。今年想办理停止供暖服务,但是被告知不能停止供暖,并且要求入住2年后才可以办理停止供暖服务。
可当初办理入住的时候,是被告知一年后就可以办理停止供暖。
请相关部门帮助解释一下相关政策或者相关文件吗。
还有,关于停止供暖的20%的费用,是依照什么文件收取的?
苏先生: 您好。停止供热问题请电话咨询市供热办,电话:23284009.
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额度是依据市建交委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即按照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收取。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