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天津城镇户口,男方外省农户,女方初婚,男方再婚有一男孩,现在请办理二孩审批,其中《天津市申请第二个子女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证明》男方再去户口所在地县级那栏盖章时,县级不给盖章,给出另外一个婚育证明,请问此婚育证明可以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6号文件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所需证明和办理手续同我市的各条规定,但外省市一方应出具《天津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在本地,居住在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一年以上,需由居住地出具《天津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证明》。
具体情况请您咨询您所在区县人口计生委。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