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小区内的绿地归谁管”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尊敬的"王先生"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咨询小区业主破坏绿地私自铺设停车场"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房管局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不作为,绿地几乎没有草坪问题
经现场调查,小区部分绿地无草坪问题确实存在。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地有养护义务。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在10日内对部分绿地进行补栽,同时,就补栽情况我们将及时进行督促。
二、关于业主在绿地私自铺车位由谁处理问题
您所在小区共有业主1196户,建设车位327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公司与业主对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均以出售方式进行了约定,目前,车位已出售148个。因小区停车位少,确实存在部分业主侵占绿地铺设停车位现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5月,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五条乙方(物业公司)权利义务中约定,“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鉴于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私自侵占绿地铺设车位现象进行劝阻、制止,受到侵害的业主也可提起诉讼。据我们调查,2008年以来,物业公司一直对部分业主侵占绿地问题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区综合执法部门汇报,但侵占绿地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建议信访人就此问题再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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