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李继增今年76岁,于1965年来到天津,任北京空军驻天津地区军代表,当时我的组织关系在105厂军代表室。
1971年为解决我随军家属住房问题,我向105厂申请了住房,105厂把和平区兴安路199号(老号为241号)分给了我。后来空军驻天津地区军代表室成立,我的组织关系离开了105厂军代表室,转到了空军驻天津地区代表室至退休。当时各军工厂代表有: 原海军航空驻天津地区105厂军代表刘振新,原空军驻天津地区军代表王观臣,原空军驻105厂军代表孟宪杰,原空军驻天津地区军代表105厂总代表武宇新等。
我最近发现和平区兴安路199号住房的承租人是李杰(我的次子),我把情况反映到和平区房管局,和平房管局非常重视调查了此事,反馈回来信函“您的邮件已收悉。经核实,该厂于1998年6月到小白楼房管站办理分户手续,根据该厂提供的申请公房分约协议书。小白楼房管站101、103-105室订户给李杰。”
我现在很困惑为什么分给我的住房,105厂在递房屋递交给小白楼街时,把“申请公房分约协议书”写成了李杰的名字。李杰当时是个体户,不是105厂的职工,也不是军工代表,他当时只是帮我交个房费,我又没指定105厂把我的房子写成李杰,更何况当时此房还有我的妻子和我的大儿子(李锐)一家三口的户口。
我现在该怎样办,才能把单位分给我的住房还给我,我现在身体不好,我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尽快得到各位领导的帮助,让事情真实与天下。
十分感谢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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