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位领导:
我在河西区卡梅尔小区有一套住房,由于暂时无人居住,于今年6月25日到梅江供热站办理了“暂时停止供热”的手续,并缴纳了全部供热费用的20%,作为“热损失费”,共计998.5元。但由于近期突然发生变故,这处房子今年又要有人居住,于是今天我又去供热站打算复热。
但令我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先是告知我要复热,只能再另外付全年的供热全款,预先交付的20%热损失费不予退还。甚至,后来竟告知我们由于系统无法重新录入,根本无法办理复热手续!今年无法再复热了!我们觉得非常不能理解!难道只是过了短短的半个月时间,供热公司在此期间又没有做任何工作,为什么要收取这20%的费用?!甚至还无法复热?!况且在我们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时,第一,工作人员并没有说明“一旦办理,本年度将不能复热”;第二,在我们签署的“公司暂停供热申请表”中也没有明确条文说明“在供暖季开始前,不能复热”!这房子今年冬天肯定是要用的,我们实在没有其他的办法可想了。如果没有取暖,今年冬天我的家人将如何过冬?!
望各位领导能够体恤,如何解决,给我们提个建议。
我们将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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