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上级领导:
蓟县官庄镇中心学校,对于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级组长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备课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标准为每课时2元,教育教学成果奖)从2009年施行以来,从未兑现过。而总校长,校长的奖励性工资,都一直兑现。请上级领导给予关注!多次找镇中心校反映问题,总校长都置之不理!希望上级领导体察民情!
附绩效工资文件:
蓟县人事局
蓟县教育局
蓟县财政局
蓟人事发[2009]1
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26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人[2009]24号)和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问题
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岗位津贴标准见《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办法》。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按我县农村学校地理位置偏远、工作条件艰苦的原则确定。一类学校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二类学校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问题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年级组长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备课组长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目标管理奖等项目。
(一)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年级组长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备课组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三)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主要体现工作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总量和人员结构,测算出学校标准课时工作量。对超出学校标准课时工作量人员发放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标准为每课时2元,超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四)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是由各级教研、教科研部门和教育学会管理的成果论文、结题课题、优质课、教材编写等四项。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学期发放一次,每项每名教师只奖励一个最高等级。
1.成果论文的范围:被各级教研、教科研部门和教育学会评审获奖的学术性论文、实验报告、调研报告、计算机教育教学软件、教具等,以及在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发表论文需经县教研室认定。奖励标准:国家级300元,市级200元,县级100元。
2.结题课题的范围:由各级教研、教科研部门和教育学会管理并已经结题的课题(包括专题)。课题组奖励标准:国家级A类2000元,国家级B类1800元,国家级C类1600元;市级A类1400元,市级B类1200元,市级C类1000元;县级A类800元,县级B类600元,县级C类400元。
3.优质课的范围:在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双优课评比和各类展示活动中被评选出的优质课。奖励标准:国家级一等奖500元,国家级二等奖450元,国家级三等奖400元;市级一等奖350元,市级二等奖300元,市级三等奖250元;县级一等奖200元,县级二等奖150元,县级三等奖100元;校级50元。
4.教材编写的范围:参与教育主管部门主持的教材编写、著书立说等工作。奖励标准:国家级500元,市级400元,县级300元,校级100元。
(五)各乡镇中心学校总校长和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含离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在岗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分别为1.5:1,1.3:1,1.1:1。一级校长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二级校长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离岗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为1.2:1。乡镇学校校长(含离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在本乡镇教师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分配。在岗乡镇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不超过1.2:1,离岗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不超过1.1:1。
(六)目标管理奖: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除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年级组长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备课组长津贴、超课时津贴项目之外的部分以两种形式发放,其中的70%作为固定部分按月发放,30%在提取教育教学成果奖后,作为目标管理奖发放。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蓟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好目标管理奖的分配方案和考核细则。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教师、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把德、能、勤、绩等作为考核要素。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其中:管理岗位的水平不高于教师整体水平的80%,工勤技能岗位的水平不高于教师整体水平的70%。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具体程序为:
1.由学校党政领导及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目标考核奖的分配方案。
2.将分配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公示分配方案,进一步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4.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5.由学校组织实施。
三、相关问题界定
(一)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对应各岗位人员岗位津贴最低标准的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照本人岗位津贴标准的7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三)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休产假、哺乳假和探亲假的人员,产假、哺乳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对于休病假的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因病病休人员:病休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90%核定,工作满10年以上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过6个月,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70%核定,工作满10年以上的按80%核定。
2.因工病休人员: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一)至(四)项人员全额发放农村教师津贴。
(五)经批准休事假的人员,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酌情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连续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事假满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六)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的岗位津贴按照如下原则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1.受警告处分的,岗位津贴按照原标准发放;如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本人岗位津贴标准的70%发放。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单位做出处分的下月起按照60%发放;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从单位做出处分的下月起岗位津贴按照新确定的职务发放。
(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被逮捕、刑事拘留、被羁押。
4.被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5.被劳动教养。
6.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属于上述1至3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犯罪且未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的绩效工资应予补发;不构成犯罪但给予处分的,在此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补发;构成犯罪的人员不予补发。
(八)2009年1月起由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外区县调至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员,绩效工资从调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次月起执行;2009年1月起由义务教育学校调至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外区县的人员,绩效工资发至调出当月。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绩效工资发至退休当月。
(九)除校长、书记外的其他离岗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十)经教育局批准的借调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学校合格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四、关于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问题
完全中学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标准可参照本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学校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县级财政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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